文档介绍: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民异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异地搬迁工作,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培增计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0号)、《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丽委办发〔2014〕1号)和《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县委〔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培增计划,促进农村人口集聚,推进“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加快建设和谐美丽缙云。(二)主要目标。通过创新农民异地搬迁及安置方式,促进农村人口有序集聚,到2017年,全县完成农民异地搬迁8000人以上。(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二、搬迁对象、搬迁条件、申报程序和补助标准(一)搬迁对象。地质灾害隐患区、高山远山地区和库区等区域的农民及其它需要搬迁的对象。(二),户籍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包括学前儿童),服刑人员,可列为农民异地搬迁对象。,可列为农民异地搬迁对象。,不能列为农民异地搬迁对象:(1)已享受过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人员;(2)享受国家房改房政策的人员;(3)现役军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因公出国留学生;(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尚未处理的人员;(5)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人员;(6)其他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的非正常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异地搬迁农户必须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国土部门注销后,其宅基地归还村集体所有。,不得重复享受。(三),并提供家庭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和土地房产等相关证件材料及其复印件。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在本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组)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依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形成自愿整村搬迁决议,在本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在当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异地搬迁农户填写缙云县农民异地搬迁审批表,并与村委会签订原住宅拆除协议书,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搬迁责任书。(街道办事处)汇总填写缙云县农民异地搬迁项目计划表及相关资料,报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审核,经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审批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享受异地搬迁补助政策。(四):(1)选择安置小区(点)公寓式房型安置的享受补助12000元/人,选择安置小区(点)联立式房型安置的享受补助8000元/人。(2)选择自购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