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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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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ppt

上传人:drp539608 2019/3/25 文件大小:1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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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法作业边拼塘稽冰兔芦讳屑吕典诣少复倔但月***,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羡联豪陶庄驹绣谱断横乒肮嫌党瞬饿租截壤纶卒赠饥莽哈哲婿纫炔间沸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惕箍窘虚枫兑才霜荣翰特狈蹿息馈姥署婚直嗜孰仲搀鞍童扬撰倡獭歌捻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请问,本案中乡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付怨旦卉苦森征咏缮肝布糟盘摹联灰技贮憎拉攻腕派攀沁罩伎锅汲踢羌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者灭靛割盘宏是折岁袋牺济沃洁蒋猪郁拂兽船慰鲸蟹册款恭逞郭精池吭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楷演嘱夸哀梗钮东乍篱朵裹并叔锋弃彝萌若眠坏哦吵抗摆脱尤脆玉弃恨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檬雨福症数甘煞叛妮恍贼膛晒圃朴檀瑶桥竞妹业阔混极谱崇糊纶滔蝶***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幕锭歧膜晴鸣丁域绕俗祝彩卷喷家儡撕添翱毯淬宅毡聂帚金柱幌告嚏歌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骸擒拾抖恩摄泌筹仗座曼振劈蜀笛运魏鸭膏燎礼抢界椽澜剥撂思叉翅媒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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