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策性搬迁补偿费—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1. 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2.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案例:甲公司2009年3月按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补偿协议开始搬迁。3月甲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原值5000万(含土地),累计折旧2100万;流动资产若干;支付固定资产清理费100万元,处置固定资产收入800万元;支付相关人员安置费300万元。政府从财政预算中直接拨付搬迁补偿款3000万,土地使用权拍卖款2000万。搬迁后支付新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重置厂房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800万元。(4300+300,400万为应税所得)
1. 取得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3000万,土地使用权拍卖款2000万。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 3000
—土地使用权拍卖款 2000
2. 固定资产原值5000万,累计折旧2100万,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处置收入8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200(2900+100-800)、累计折旧2100、银行存款800,贷:固定资产5000、银行存款100。
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2200,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时,借:专项应付款2200,贷记固定资产清理2200。
4. 支付相关人员安置费3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300,贷:银行存款300。
5. 支付新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重置厂房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800万元,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500、固定资产2800(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转为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4300。
6.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共计5000万,购置新资产支出4300万,职工安置支出300万,余额400万为应纳税所得额。
7. 专项应付款共计产生借方发生额2500万(搬迁过程中固定资产净损失2200、职工安置费300),开始贷记5000万的专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