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长:                                                 二○○二年三月九日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挖掘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全面兼顾,抢救第一,整体保护,突出重点,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格局、建筑风格的前提下,进行保护、维修、改造。   第三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为榆林古城区及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   第四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一)自然环境特色:地理环境、生态环境;   (二)人工环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间形态、传统风貌、文物古迹、民居建筑、商业店铺、宗庙祠堂、风景名胜、古木名泉等;   (三)人文环境特色:民间文化、传统****俗、风土特产等。   第五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    (一)以秦、明长城,镇北台及其沿线附属建筑为代表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   (二)以榆林城墙为代表的古城池。   (三)以新明楼、万佛楼、梅花楼、凌霄塔、钟楼为代表的古建筑和近代建筑。   (四)以明清为主的传统民居、店铺。   (五)以大街为代表的街区、巷道。   (六)以戴兴寺、青云寺为代表的寺庙建筑群。   (七)以白城台为代表的古文化遗址。   (八)以走马梁汉墓群为代表的古墓葬。   (九)以红石峡、黑龙潭为代表的石窟、石刻艺术和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职能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成立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规划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文物管理办公室设在文物文物局。   市城乡建设局和文化文物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行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关、事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树立名城意识,自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并可对损坏榆林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对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经费应分别纳入市、区财政预算。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争取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拨款,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赞助,保护古城。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榆林历史文化名城的专项保护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详细规划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规划的局部调整或变动,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重大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按照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指导方针,实行分区按级保护。   重点保护区。实行一级保护,必须保持原有格局和风貌。   一般保护区。实行二级保护,保护现存的传统建筑,新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