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的立案、强制措施及证据运用刑事诉讼法是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并列的三大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面很广,我感到自己很难讲好,现根据我们公安机关办案中联系密切的地方,就刑事立案、强制措施、证据的运用进行讲解。刑事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案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是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一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有犯罪事实,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案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如何处理?答:应当接受,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二立案的程序。这点在我们平时的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错误率比较高。首先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填写,如果领导签立案,直接裁立案决定书,不用再制作呈请报告;如果领导签初查,初查后,制作呈请立案报告,领导审批后裁立案决定书。其次是法律条款的引用,如果是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83条,如果是接报案、控告、举报,则引用第86条。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按照轻重程度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我们平时主要运用的是后4种,现分述如下。一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2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二)不能取保候审的人员。(1)法律规定的有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4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