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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年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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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年审办法.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9/3/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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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年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我省民办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学校年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所管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高等学校的年检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第五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六条年检程序:(一)民办学校从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在5月1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四)6月1前公布年检结论。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第七条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包括校园、校舍面积数量、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年度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3、内部管理。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5、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等情况。(四)学校章程。(五)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六)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七)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八)课程设置情况(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填写)、专业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