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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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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3/2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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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农业大学文件中农大研生字〔2015〕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严明学术纪律,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2015-10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农业大学2015年4月27日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15年4月27日印发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严明学术纪律,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颁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文献、注释和研究记录的;。第三章指导教师职责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位申请人员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人员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第五条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涉及的文献和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认定第六条对于涉及我校师生员工的各类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学院书面或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第七条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及有关学院接到举报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后,应指定其负责学术道德事项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反馈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做出认定结论之前,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十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论,依据《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中农大校字[2008]14号)及《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农大学字[2014]4号)的规定,相关部门分别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有权机关决定。第十一条当事人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