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经营模式的影响-旅游管理浅谈《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经营模式的影响 2013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新法律的实施加大了对旅行社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旅行社原有的经营模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规范旅行社业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创造了有利的法制保障环境。黄耿《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实施半年以来,社会各界反响不一。多数旅游者表示称赞,认为这是一部维权法,使得旅游市场更加透明化,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少旅行社对旅游法的出台感到无所适从,业绩一落千丈,经营举步维艰。鉴于目前旅行社业的这种情况,笔者试从《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企业经营模式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分析,进而探讨旅行社发展应采取的应对策略。一、大力整治“零负团费”问题,迫使旅行社转变经营模式长期以来,我国旅行社业从产品开发、销售、组团、接待等业务环节都是在封闭的独立企业系统中完成,形成了“小作坊式“的水平分工。在水平分工体系下,各旅行社除了目标市场有所不同外,职能、业务上基本相同,因而在面对同一目标市场开展经营时,旅行社多是在低层次上展开价格竞争,从而导致整个行业市场的混乱,其突出表现就是“零负团费”现象严重。“零负团费”是指旅行社先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招徕、组织和接待游客,再通过游客购物等二次消费带来的高额返佣弥补团费亏损直至盈利的经营模式。其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然而,我国大多数旅行社一直都采用着这样的操作方式。《旅游法》的实施,加大了对于“零负团费”操作方式的处罚力度,旨在彻底清除行业顽疾,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此条规定可见,法律已对“零负团费”问题的内涵做了明确的界定,并严禁旅行社以这种模式进行经营活动。这无疑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只依靠这种经营模式生存的旅行社来说是一致命的打击。继续违法经营,所冒的风险和即将担负得巨大处罚成本是旅行社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因此,不少的旅行社将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处境。在实际考察中我们确实也看到,不少的旅行社出现团量锐减、业绩下滑、经营困难的现况。所以,在新的环境下,旅行社要想生存下去,则必须重新找准定位,进行经营模式的变革。二、放开限制,鼓励旅行社多样性经营《旅游法》的颁布旨在促进旅行社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抑制其发展。它为旅行社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保障环境,并鼓励旅行社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采取任何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旅游法》第四十八条指出:“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此条法规,虽未明确鼓励旅行社采取通过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形式,但至少表明旅行社通过互联网经营业务是政府所认可的形式。即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旅游法》第七十三条中指出“旅行社可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第七十四条中指出“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