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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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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3/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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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一、立法依据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晰资产权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界定涵义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三、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和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生产队为单位的社区性经济联合组织,即乡(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和生产队。第五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创办、合作联营、控股参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业单位:由原农村集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设立的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由原农村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代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部门或单位,适用本办法。四、界定原则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2、尊重历史、平等协商和有利监管的原则; 3、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4、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五、农村集体资产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法律规定属于乡(镇)、村、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企业中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原始投入和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如各类房屋、机械和通讯设备、交通和运输工具、地上地下设施等; 3、长期投资。包括国内和国外的长期投资; 4、无形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5、自然资源性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山岭、荒地、滩涂等; 6、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六、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第九条农村中的土地(含农户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等自然资产,除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如老建制镇的土地和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外,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村的非农用地,除符合国家征用土地规定的,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外,其他使用和经营方式,均不改变原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归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货币、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独资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其产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举办农村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包括历年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等,归举办该集体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