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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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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3/2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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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各类抽调、跟班学****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3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四)其他工作需要的。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四)身体健康。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等)及借调期限等。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