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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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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制度.doc

上传人:565369829 2019/3/2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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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三、条件和标准(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并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1年以上经历。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四、所需材料(一)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二)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五、受理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B)自受理之日起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承办人(A、B)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二)承办人(A、B)进行核查;(三)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交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后签字报主管局长签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四)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七、办理时限(一)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