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已成为金融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项资金周转方式之一。因此贷款诈骗罪也成为金融诈骗犯罪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已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则性和滞后性,贷款诈骗罪实例经常出现现有法条所不能完全概括的情形而导致理解方面有所分歧而带来学术界的争议,同时也使得司法实务部门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难以统一标准,因此本文结合贷款诈骗罪的司法实践,对于上述疑难问题进行了一个初步的探讨。本文主要探讨了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即对刑法中非法占有中“占有”的理解;非法占有在贷款诈骗罪中存在的必要性来界定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乃痉ㄈ隙ㄎ侍狻M倍源钫┢镏小澳谕勾结’’诈骗贷款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职务犯罪,有的认为是贷款诈骗罪,而作者认为应该分别定罪处罚。本文还通过贷款诈骗罪中的既遂判断标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交付即既遂以其满足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成为既遂的判断标准。本文提出上述问题,不但出于整合理论界的认识的需要,而且极大地有适于和有益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关键词: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共同犯罪既遂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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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次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到年刑法第踅ù钫┢镄慈胄谭ǖ较衷冢牙辍H而我们知道,无论是正常合法的贷款行为还是欺诈的贷款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变幻莫测以及种种内外因,都有可能导致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由于立法的原则性、稳定性而导致其滞后性,面对社会及经济飞速发展,贷款诈骗罪案情也复杂、形式多样,贷款诈骗罪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争议不断,同样在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标准也有所不同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然而对于非法占有中的占有行为,应该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事实的占有还是指骗取以后以使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作为一个目的犯,贷款诈骗罪中所具有的意思表示应该怎样去证明,司法推定是否科学,同时也是司法实务上急需解决的众多问题之一。对于贷款诈骗罪中出现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一般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形,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犯罪及其定性问题,以及贷款诈骗罪中既遂的判断标准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均有不少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一个具体阐述。引言
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占有谛谭ㄑ系牟煌舛浴胺欠ㄕ加形D康牡独斫夥制根据我国刑法豕娑ǎ钫┢镏校耙苑欠ㄕ加形D康摹且桓必不可少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们如果要将一种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那么不但在主观上要认定罪犯要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且对其因为诈骗而得来的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苑ㄌ醯男问矫魑墓定下来,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将贷款诈骗罪与民事中的贷款纠纷加以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案情的复杂,刑法修正案以设立骗取贷款罪来弥补贷款诈骗罪中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产生的立法缺陷。然而对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谌菁叭隙ǖ睦斫猓Ы缬行矶嗬砺凵系恼椋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争论,为此笔者对此展开讨论。在民法中,占有是一个物的所处状况,有权占有是合法的,而无权占有一般是非法的。在刑法中,无权占有即非法占有,不存在善意与否之分。由于刑法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其色彩比民法要浓烈很多,因此刑法中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性犯罪和经济性犯罪所做的严厉的否定性的首要评价。非法换句话说即违法,在明确了违法的前提之下,对于因为违法而占有财物中的对“占有词的内涵理解、对贷款诈骗罪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的、无法测量的意识的性质问题,刑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任何一个问题从不同方面来看都会有不一样的理解,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解,理论界看法不一,纷繁多样。在财产型和经济型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尽管有些法律条文没有明文将这一点规定在其中。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刑法意义上所说的占有,是具有现实意义内容的占有,它是一个事实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其居于首要地位的当然是在基于对财物自由支配的意思而进行的一个事实上的支配、一、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源钫┢锸欠裥枰I枇ⅰ耙苑欠ㄕ加形D康囊坏恼管理∞;而有的教授则认为非法占有是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至于其处分行为不在法律评价范围内学;有的则认为“非法占有”就是对于出于占有财物的所有权的意图,明明知道该财物不是属于自己的而是属于公家或者他人的,仍然通过非法的途径来使得该财物归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换褂幸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