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抗癌协会中国抗癌协会关于在境内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国抗癌协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指:以中国抗癌协会或所属专业委员会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主办或承办的国际组织学术会议,包括专业年会、讨论会、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2、我会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与国际组织、国外学术团体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我会或所属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学术会议;由我会或所属专业委员会牵头发起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原则3、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我会知识创新工程和科技发展需要。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4、外宾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可以冠名国际会议。否则,视为国内会议。5、会议要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按照国际组织规章规定我的肿瘤学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可积极举办。审批权限我会在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分国家机关和我会两级审批。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科协和国务院。我会将根据申报的会议性质、规模、层次,酌情报批中国科协,超过一定范围的会议,则报批国务院。6、由国家机关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的高级别国际会议。(5)事关国家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7、由我会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除需报国家机关审批的国际会议外,协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举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会议均由我会负责审批。(2)港、澳、台双边或多边会议同样适用。四、审核部门及其职责8、在境内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核与管理由中国抗癌协会国际交流部负责。9、国际交流部应统筹协调协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国际会议,向报送单位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五、报批方法10、会议举办单位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抗癌协会国际交流部报送下一年度举办国际会议的计划。11、凡需报国家机关审批的国际会议,在申请该会议的主办权之前,需经协会报中国科协,再报送至国务院批准。申办国际会议的请示需至少提前12个月报送至中国抗癌协会国际交流部。12、举办各类国际会议,需在国际会议举办前至少3个月向中国抗癌协会国际交流部报送请示,申请中国科协资助的会议,需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报送会议信息。13、申办、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的请示内容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