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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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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rovend 2019/3/30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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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12〕号文执行。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他方的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满足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二)防范风险: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全运行,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三)合理布局:鼓励在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和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的县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加强合作、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主营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审慎审批设立申请。第十条省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七)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商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境外投资者条件的审查,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营运资本,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母公司注册资本的50%。(二)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三)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经营稳健,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