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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工作事故事故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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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工作事故事故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3/30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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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工作事故事故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暂行) 为保证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贯彻“依法治校”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关心教学、关爱学生、关注学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要求,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对责任人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教学事故的定义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按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教学责任事故三种予以认定,在每种教学事故中又分为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由于责任人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责任人的间接原因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符合第一条定义的其它事故为教学责任事故。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依据《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细则》规定的细目进行,情节不完全吻合者,参照该细则执行。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分学校和学院(中心、部门)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进行处理,主管校长签批;教学责任事故由学院(中心、部门)处理,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签批。处分程度分为单位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三个级别。第一级别由学院(中心、部门)做出,后两个级别由学校做出,全校通报批评由教务处处理,行政处分由人事处处理。第四条对于“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由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本单位备查;对责任人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以月津贴额为基本单位)。第五条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教务处备查;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以季度津贴额为基本单位),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第六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半年至全年津贴,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学校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当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对教学责任事故由学院(中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部门会同校纪检委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举报或发生后十天内向主管领导提交报告。核实后由责任人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院(中心、部门)或教务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签批。各有关学院(中心、部门)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复印件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若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