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论文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有关证据部分的修订,例如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及阅卷权利的全面放开、对于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规定,如何应对有关证据的规定变化后产生的挑战,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是一种有效方式。本文立足本地区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对这一新型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力争为广大同仁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
一、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
关于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有许多学者和专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些学者从法律监督的角度给予定义,另外一些学者从控诉职能予以定义,还有一部分学者则是从检察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理论予以定义,但无论从这种角度予以定义均强调了检察监督职能,并确定了指控犯罪是检警关系最终的目标和方向。因此,综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公诉引导侦查,是指公诉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引导的原则
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引导。公诉人员要对自身的职责有明确定位,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和检察建议,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并引导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做到配合不联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公诉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兼顾监督和司法效率的原则。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切实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例如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通过实践调研,并且总结理论成果制定了《关于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侦查机关取证方向能够明确引导,对降低退补率,缩短审查起诉期限均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如何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二)适度延伸的原则
公诉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从完善证据的角度引导侦查,并且力求使证据能够符合诉讼的要求,同时使得侦查人员在进行大量的取证工作中能够去粗取精,及时准确的获得能够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应对案件中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提出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侦查机关仍处于侦查主导地位,对整个侦查活动负全责。例如,2012年,我院反贪局在办理鄂尔多斯沙圪堵开发区国税局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时,涉案金额约100万元,需要对大量的涉案票据进行甄别,从中查找能够证实犯罪的票据,于是公诉部门人员列明此类案件涉及的票据的种类,且详细说明每种票据的证明事实是什么,在此前提下积极配合自侦部门查找复制相关票据,及时获取了有效书证材料,最终为案件的办理奠定扎实基础。
(三)完善证据的原则
为了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确保实现程序正义,在发生疑难复杂案件时,公诉机关应积极介入侦查,派员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通过案件讨论、交流、介入提审等方式,帮助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积极破解侦查机关解决取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公诉职能适当向前延伸,增强宽度和广度,变被动为主动,力求涵盖侦查全过程。例如我院在处理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公诉部门人员配合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