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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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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3/31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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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PC形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民办教育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强化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稳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广大群众对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缓解政府财政投资的压力,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区政府将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工作。区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并将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作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二、严格审批程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教育部门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和服务;其他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重点是在其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管理的重点是对属地范围内校(园)的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管理工作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现有未经审批擅自办学,且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消防、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对符合或接近基本办学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凡未经审批或向不合格民办学校发入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实行三条线、三个层次的“三三制”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职责1、区政府职责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XX]第2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成员单位由教育、公安、司法、卫生、交通、消防、建设、物价、安监、城市执法等部门组成。由区政府分管教育领导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部门职责,不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成立区民办教育联合稽查队,由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无证校(园)和未经许可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查禁和取缔。2、压滤机滤布乡镇(街道)职责⑴乡镇(街道)要加强民办校(园)管理工作,成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具体负责人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民办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