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论文摘要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各国相继以统一立法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但这种探索目前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呈现,整体表现出立法层级低、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最后手段性等特征。通过借鉴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
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图改变“被告人中心论”造成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被忽略、伤害难弥补的局面,认为国家是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一类主体,国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赔偿司法”理论下,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新西兰于196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德国于1976年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于1980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颁布《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9日,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该书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事实上,我国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早已开始,并已初具规模。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最近的一次探索是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包头市出台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在实践效果方面,2009—2011年,,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可见,我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在地方立法层级上开始制度探索,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应用。
但是纵观立法与实践,我国现有的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出以下特征:
。目前大多以地方性专门文件和工作制度建设的方式进行探索,上升到省级、市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实践尚在少数,从而导致适用范围的限制和补偿标准的差别。
。仅限于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严重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对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却无法追回或获得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则不予救助。
,地方差异明显。如江苏无锡、宁夏的规定是“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万元。”内蒙古包头市则规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有下列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是一次性救助的金额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也即目前最高的救助金额为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而在民事侵权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也即民事侵权赔偿的最高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