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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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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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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较为频繁,在这些纠纷案件之中很多都是由于工程款的拖欠、施工设备租赁款项等引起的纠纷,而很多债权人常常都是以设备租赁合同、购销合同或者加工定做合同等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在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同时利用合同中的某些违约条款来让自己获得暴利。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吃到了哑巴亏,给自身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也不具有较强的履约意识,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文中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几个特点,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合同风险的几点措施。
论文关键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的投资也逐年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也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机遇,但是很多建筑工程由于自身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大,施工难度高等特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常常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面临许多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证据不足带来的风险
由于证据的不足所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败诉的情况目前已经越来越多,现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虽然通过招标投标得到了工程项目,但是常常和建设单位有一些亲密关系,而企业管理者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在平时的接触中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当打官司时,无论是追回工程款项还是被索赔款项,常常是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而败诉。例如项目工程的决算书已经给了发包方,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或者已经完成了合同之外的工程,但是却没有实际的证据来表明是否完成。企业管理者缺少证据收集意识,在他们看来,和项目工程有关的签证手续仅仅是为了在结算时提供依据,根本没有在意其作用,殊不知这些手续是诉讼的强有力证据。
(二)维权时效带来的风险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特殊关系,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业主明明拖欠了工程款项、没有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条款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由于一些因素,建筑施工企业不会主动的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长时间下来,逐渐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诉讼时间,到这时再提起诉讼就已经没有实际用处了。在很多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都规定了工程分部验收和工程结算的时效,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不注重维权的时效而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这种问题经常存在。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常缺少专业的法律顾问,没有专业的法务工作者提醒,这也是失去维权时效的原因之一。
(三)维权方式带来的风险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法律方面的工作不太重视,当有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时,常常不能及时的采取相应的对策,找不到处理纠纷的突破口。当前法院一般是按照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如果案件无法选择其他方式来维权,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和当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沟通的机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情况较差。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维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问题,不仅仅依靠几条法律就能解决好问题,通常必须要对案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必须依靠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整合运作。如果在选择案由上出现错误、不能及时规避法律中的某些规定、中了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等,就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