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制定我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
论文摘要我国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类型多样。然而,由于湿地缺乏法律有效地保护,随着经济发展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致使我国湿地日益减少、湿地生态破坏严重。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区已经制定了关于湿地的地方法规,但是,有关湿地保护的中央立法仍没有出台。鉴于此,本文对于我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可行性进行法理分析,意图为我国出台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湿地可行性立法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3年至今已经出台了多部湿地保护地方法规,但目前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缺乏国家级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为龙头,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空白。无论是国家或地方现行法规规定,还是地方湿地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都已为制定我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我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虽然具备了举国上下的重视以及充分的立法实践和,但是一部法律的制定,不仅要有实践基础,还要有成熟的理论做基础,以此形成贯穿法律始终的立法理念,并最终体现在立法原则和制度设计上。笔者认为,制定我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理论基础。
一、生态伦理学基础:“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整体主义”的嬗变
人类文明进入工业社会后,工业生产对资源、能源的需求迅速扩张,人类开始对自然界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随之而来的就是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和破坏等一系列问题,自然界也开始向人类报复,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根源就是
“人类中心主义”豍的生态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认为认识宇宙的中心的理念,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豎人类中心主义过度以人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大自然的保护,在对待自然环境的态度上,过于强调对自然环境的征服和改造。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类无视自然规律,对自然界过度索取,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1962年,蕾切尔·卡逊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打破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沉默,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未从整体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生态伦理保障,随之便产生了“生态整体主义”理念。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是指系统地、整体地看待自然环境,尊重生态规律,并以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为终极目标的理念。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倡导生态环境共同体各成员间平等、共生、协调,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生态整体主义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豐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对湿地保护来说,要想遏止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首先必须摈弃长期以来主导人们过度开发利用行为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确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即生态整体主义。生态整体主义在湿地保护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湿地的整体性、系统性
生态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系统论,其以系统的、整体的观念来看待自然环境。反映在湿地保护中,就是不仅要将湿地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看做一个整体,实现人与湿地和谐共处,更要重视湿地生态环境本身的系统性,湿地保护要从生态系统整体出发。湿地包括水、土、生物等多种环境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