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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立法层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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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立法层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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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立法层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我国立法层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制度诞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其主要针对公司运行当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问题。后相继风靡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我国也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该制度。但由于缺乏对该制度的理解认知,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欲以《公司法》中相关规定为突破口,综合该制度的理论现状,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
论文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出现了特殊的法律事实,因而对公司之独立法人人格予以否定,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普通法系国家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一、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潜在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具有众多事后补救措施的共同弊端,那就是它的运用往往是在危害﹑损害或损失发生后作为一种试图挽回损失﹑恢复事物本来面目的权宜之计,也即损害的发生是该措施适用的前提。我们不禁反思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寻求一种事前措施从根本上制止危害的发生?这样是否更加适合人们趋利避害的思维方式?日本学者江头宪治郎指出:“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其说对法律构成自身有意义,毋宁说在指明现行法的不完备这一点上有真正的意义豍”。因而有理由认为,我国可以走有自己特色的道路,我们完全可以从根本上完善公司人格的规定从而避免被滥用。这样不仅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率,保证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的稳定,而且照顾到了司法成本问题。如果过分依赖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后补救,而舍弃对公司人格的完善,则是舍本逐末。
众所周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外向来是在个案中适用的,这不仅是这些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传统的体现,更有其深刻的原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制定法的移植模式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而言:第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情形规定模糊。只以“滥用”、“逃避”和“严重损害”三个标准做出原则性规定,其中“滥用”和“逃避”的手法均没有进一步阐明,“严重损害”的涵义不确定,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同时适用要件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适用范围过窄,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第二,没有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立法,仅一般性地规定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理性。假设,股东和债权人恶意串通套取公司或其他股东财产,依现阶段法律规定,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明显是不合理的。第三,只规定股东对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件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而对造成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之损害问题并未提及。现实生活中,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件被某些股东滥用以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同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十分普遍。此种情形下,如果要对股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则必然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减损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范围和价值。第四,如何理解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明确是补充连带责任还是无限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