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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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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定稿.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3/3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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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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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农户发放的,由自然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资金总需求30%以上的自有资金;(五)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已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户,在其提供担保的贷款清偿前不得作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第五条以下自然人可以作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保证人:(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可靠收入来源的农户户主或农户家庭主要成员,一户仅限一人对外提供担保;(二)在农信社所属县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通信、能源、烟草、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正式在编在岗、有稳定薪酬收入的工作人员。以上保证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个人。第六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较充足的代偿能力。(三)本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农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一个保证人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第七条以下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同一家庭成员的;(二)在金融机构有未还清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除外)的;(三)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或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有赌博、吸毒、涉黑等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五)农信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涉及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的;(二)婚姻或家庭关系不稳定的;(三)原欠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四)新分家独立的农户,其在原家庭中所欠贷款应承担而未承担的;(五)外出务工连续两年以上未返乡的;(六)其他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情况。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以下用途:(一)种植业;(二)养殖业;(三)加工业;(四)农机具购置;(五)经商;(六)小型工程承包;(七)自建住房;(八)高中及以下阶段子弟学费;(九)务工费用;(十)省联社在正式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条贷款额度控制:(一)用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用途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0元;(二)用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项规定用途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出境务工费用的,不得超过10000元;(三)用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用途的,按照省联社文件规定执行;(四)对同一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与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50000元。第十一条保证人的保证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保证期间的家庭纯收入剔除必要的预留生活费用后,能全额代偿其担保的贷款本息;(二)对持有农信社贷款证或其他授信证明的保证人,其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可用信用余额;(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