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来源:中心文件      点击数:54949      发布日期:2009-12-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贷款的资金来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后,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参加单位集资或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所有权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辅助还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合法的住房消费证明及相关资料;  (五)其他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集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经管理中心项目审核备案或审贷委员会审议,对贷款项目及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协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其中: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含50%);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贷款;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可参照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执行。   所有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