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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3/3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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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第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季允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修改为“专业技术资格”。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二款中的“中直驻冀单位和驻冀部队”修改为“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并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六、第二十二条中的“外省”修改为“省外”。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的排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