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洛中法[2010]188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核工作在市中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市中院各部门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对口业务工作的考核;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录入、汇总和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办公室。第二章审判业务和综合管理指标考核第三条各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日常司法统计报表、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和裁判文书应准确无误,且能相互印证。如不能相互印证,以日常司法统计报表为准进行核查。市中院研究室对绩效考核工作所需司法统计数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检查,发现确属弄虚作假的,除了扣除司法统计工作相关分值外,按《考核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四条市中院研究室于每月25日前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各基层法院上月如下数据:一审(含再审)案件旧存数、新收数、结案数、一审判决结案数(分刑事、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调案件数、撤诉结案数、调解结案数。第五条市中院业务庭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上月如下数据:立案庭:各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数;立案二庭:各基层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数、来访纯案件数;刑庭:各基层法院刑事案件上诉案件数及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民庭、行政庭:各基层法院案件的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审监庭:各基层法院再审(含提审)案件的发还、改判数。第六条《考核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由市中院相关部门按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一、立案二庭:(一)《考核规定》第十五条,案访比,40分。(重复来访只做一次计)与本年度收案数(包括:旧存案件数+新收案件数)的比值。,排序第一的基层法院得4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扣1分。,每上升一个位次扣1分;每下降一个位次加1分。(二)《考核规定》第十六条,涉法涉诉信访工作,100分。(50分)(1)专项治理活动中交办案件,未能按规定期限和结案标准办结的,,直至扣完为止。督查、督办或领导正常交办案件,不能按时办结的,,直至扣完为止。(2)赴京涉诉上访量前三名的基层法院,分别扣3分、2分、1分。赴京越级涉诉上访量在全国前50名的基层法院,扣5分。(3)不能完成上级法院交办任务并引发集体访、越级访或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每件(次)扣1-3分。(4)不能按市中院通知要求及时赴京、到省、进市处理涉诉信访事项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5)发生进市、到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恶劣的恶性上访事件的,每件(次)分别扣1分、3分、5分。(6)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被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国家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分、3分、5分。(7)赴京、到省、进市访10人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接访;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院长接访,拒不接访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8)通过调解、和解等方法使上访老户(由市中院界定)、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彻底息诉罢访的,每名加1分;协助上级法院较好完成涉诉信访相关工作任务的,酌情加1-3分。(30分)(1)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在排查化解阶段因漏登、错登积案造成严重后果(由市中院界定)的,每件(次)。2010年10月底未达到化解60%以上目标的,扣3分;2010年12月底未达到化解80%以上目标的,扣3分;2011年3月底未达到化解85%以上目标的,扣3分;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结束时未达到化解90%以上目标的,扣3分。(2)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期间,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发生进市、到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恶劣的恶性上访事件的,每起分别扣1分、3分、5分。在积案验收阶段出现3起及以上案件不合格(标准由市中院界定)的,扣3分。(3)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通过调解、和解等方法使上访老户(由市中院界定)、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彻底息诉罢访的,每名加1分。(4)百万案件评查活动期间,未按照市中院要求书面报送阶段活动报告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未完成100起案件评查任务的,每少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