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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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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3/3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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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生[2005]191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化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备部是厂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厂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2、负责厂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3、负责厂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4、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5、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6、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第五条安环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2、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3、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4、负责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第六条电仪一、二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设备部。2、车间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报安环部审批,设备部备案,电仪一、二车间负责实施。3、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校验工作。第七条其它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供应部门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过设备部同意,分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否则,不予办理手续。2、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选型与安装第八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报警器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第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第十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性质;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4、便于维护和校验。日常维护与检定第十一条电仪一、二车间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工作,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第十二条电仪一、二车间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制定定期校验计划。设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定期检定工作;负责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第十三条报警器的检定、校准:1、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