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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文-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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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文-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4/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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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文-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文: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文: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 作者简介:申天恩,男,河北藁城人,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社会法。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十年来出现了立法与社会经济脱节的情况。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认知论上应当摒弃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上应当作出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正;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应借鉴《德国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等,在债权转移和债务承担方面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方面应引入英美法系的双重优先原则。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设立条件,营业转让,双重优先原则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0-0071-03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个年头。十年来该法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利益。然而,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也蓬勃兴起,《个人独资企业法》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新问题,法律本身日益滞后于社会经济实际状况,这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本文从《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基础法理入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议。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学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集中于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以及非法人团体资格说。前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1]后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亦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2]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的建构基于如下主张:其一,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其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混同,投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具有非独立性特征。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上述三方面主张,本文认为: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与第9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依法成立的组织经营实体。作为一种经营实体或组织体其在成立后能够以自己的商号独立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从事相应的经营或交易。体现在程序法上,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人格相对独立性的法律主体。其次,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对债务清偿规定来看,虽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仔细研读该法条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采取的是补充主义原则,而没有简单地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人格相对独立性、财产相对独立性、责任相对独立性的三大特征,因此,将之定位为非法人主体应当是恰当和准确的。在实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时,有些地方开具的处罚书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处罚对象。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