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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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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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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城镇集体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