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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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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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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     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进行技术改造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经委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政策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经确认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作为进项税准予抵扣,其它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海关总署正在研究制定中)。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57号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第791号)。办理程序:1、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2、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3、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凭《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登记证明;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由证明。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海关和省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三、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支持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等。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技术改造及工业投资导向专题,向所在市或县经委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上报省经委。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四、省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