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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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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9/4/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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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依安县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依安县境内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润生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安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第七条财政局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第八条财政局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乡镇财政所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局核准。第九条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第十条财政局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一条财政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四)其他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变更事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局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选择依安县境内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第十五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