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霍邱县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解决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研究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第三章 信息传递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协作,推进联合办税,建立相关数据查询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县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传递城区范围相关涉税信息。(一)县财政局:需提供2011、2012、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省追加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信息。从2014年起,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每年兑付结束后10日内,提供上年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省追加部分);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信息。(二)县国税局:需提供2011、2012、2013年国税税款入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税税款入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三)县地税局:需提供2011、2012、2013年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四)人行霍邱县支行:需提供2011、2012、2013年各行业存贷款当月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各行业存贷款当月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五)县发改委:需提供2011、2012、2013年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利用外国贷款项目信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信息、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利用外国贷款项目信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信息、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信息。(六)县住建局(含房管局):需提供2011、2012、2013年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来建筑企业信息、各类房产造价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公房转让信息、个人房产转让信息、新增商用房产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新增住宅房产信息、保障房建设情况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来建筑企业信息;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提供各类房产造价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公房转让信息、个人房产转让信息、新增商用房产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新增住宅房产信息、保障房建设情况信息。(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需提供历年所有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工商登记注销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吊销信息、所有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工商登记注销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吊销信息、所有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需提供2009-2013年四年所有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安装计价器信息。从2014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安装计价器信息。需提供20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