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盗窃罪的新解
【摘要】倍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文章意在浅析修改后盗窃罪新问题的解读。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41-01
一、盗窃罪略述
盗窃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其核心就在于“秘密窃取”。该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以及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都发觉了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即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而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实际上是否真的没有发现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在所不问。
二、盗窃罪新增行为类型的认定
(一)入户盗窃
“户”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入户盗窃只是作为治安案件而适用劳教。由于劳教缺乏程序控制而备受争议,于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罚入户盗窃的案例时有发生,客观归罪导致刑罚畸轻。司法实践中处置入户盗窃的困境,加上入户盗窃对于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所构成的重大威胁,推动立法机关将入户盗窃入罪,使之成为盗窃罪的一种独立行为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认定“入户盗窃”时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入户盗窃”不等于“入室盗窃”。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解释是针对抢劫罪而定义的,但在同一部刑法典中,“入户抢劫”中的“户”和“入户盗窃”中的“户”应当是基于相同功能的同一含义,其范围也应当是相同的。第二,应注意“入户”的目的。入户盗窃中的入户应以非法进入为限,不包括合法进入。如果是合法进入,刑法就没有必要对入户这一行为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只需对盗窃行为本身做出否定性评价,而这与单纯的盗窃行为无异。《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无需数额的要求,核心在于“非法入户”。
(二)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换言之,携带凶器盗窃具有一定客观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财物的,即可认定为盗窃罪。
立法之所以要严惩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主要是携带凶器盗窃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多发趋势,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极有可能使行为性质发生质变,由侵犯财产型犯罪转化为暴力性犯罪,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伤害。可见,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入罪,是对人身权利的一种保护,即在侵犯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盗窃罪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