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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题税收 知识讲解

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题税收知识讲解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与山东省国税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与大家共同学习关于“营改增”税收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试点纳税义务与纳税人
纳税义务及纳税人的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题税收知识讲解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种形式在交通运输业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或接受在中国境内),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有几种情况除外的,一是提供的应税服务完全在境外;二是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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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国家层面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②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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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8号)④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省局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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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省国税局公告【2013】6号)
二、应税服务范围
本次纳入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注意:纳税人取得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运输费结算单据(除铁路外)不得抵扣进项税,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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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注:1、汽车租赁业务。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2、快递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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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为自己职工的提供班车,不属于交通运输业,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3)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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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新天煤化工天然气的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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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