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条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第六条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权第七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四)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六)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三)审议经理(厂长)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五)审议并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监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七)选举、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由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前款规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三)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节职工代表第十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