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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n22x33 2015/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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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并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突然故障;
(三)特种设备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
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
(三)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已经相关部门检验确认报废后仍然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盗窃、抢劫;
(七)特种设备测试、检修、改装;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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