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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填报说明
(一)表01-社会保险制度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截至2011年底,省、市、县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覆盖情况,了解地方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对比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政策差异。

第1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下拉框中选择。
第2列“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市辖区)”,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本级和全省各市名称。
第3列“县(市、区、旗等)”,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本级和全省各县名称。
第4列“地区级次”,自动生成,分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3个级次。
第5列“险种”,是指2011年底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险险种名称,在下拉框中选择。下拉框包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其他、医疗保险—其他、其他险种。
养老保险—其他、医疗保险—其他、其他险种是指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以外的地方性社会保险,如某些县区自行开展的村干部养老保险。
第5列选择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等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的险种时填列第15列至25列,第26列至30列不填列;第5列选择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按照确定金额缴纳保费的险种时填列第26列至30列,第15列至25列不填列。
第6列“其他险种全称”,只有在第5列选择养老保险—其他、医疗保险—其他、其他险种时填列,必须填写险种全称。
第7列“制度建立的起始年度”,填写截至2011年底,各地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险险种建立所依据政策文件的发文年度,此处的“政策文件”是指本级政府出台的制度文件,如本级政府未出台文件,则填上一级政府出台的相应文件的发文年度。
第8列“当地现行政策要求达到的统筹范围”,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全省、省内的部分地市、全市、市内的部分区县、县、其他。同一省(市)内如果要求部分地市(区县)实现统筹,则选择省(市)内的部分地市(区县)。
第9列“经办机构名称”,是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机构名称。应注意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第10列“经办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的唯一机构代码标识。

第11列“经办机构所属部门”,在下列框中选择,包括社保、卫生、其他。
第12列“人群分类”,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不分类、一般参保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生、少年儿童、老年人、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农民、被征地农民、其他,此列中的“不分类”即不因为参保人群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缴费政策,“一般参保人员”的界定参照第13列中关于“一般参保单位”的说明。
第13列“单位性质”,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不分类、一般参保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民(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其他。
当参保人员的缴费政策不因单位性质而有所区别时,选择“不分类”。不同性质单位的参保人员采用不同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时,则需分行填列。如某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民(私)营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8%,则应在本列分别选择“国有企业”、“一般参保单位”,分两行填列。此列中的“一般参保单位”是相对“有特殊政策的单位”而言的,在本例中“国有企业”即“有特殊政策的单位”,“一般参保单位”即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性质企业。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民(私)营企业在缴费基数和比例方面分别有不同规定时,则在本列分别选择“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民(私)营企业”分行填列,不再选择“一般参保单位”。
第14列“户籍”,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不分类、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非本国户籍。此列中的“不分类”即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本国户籍和非本国户籍的人执行同样的缴费政策。如某项险种只针对本地户籍居民或非本地户籍居民,本列也选择“不分类”。
第15列“地方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指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缴纳个人保费时应当依据的基数,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