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民政府时期四川省的救济院研究
中国近现代史专业
研究生熊维琳指导教师曹成建
内容提要救济院是国民政府时期政府设立的综合办理社会救济的机构。
随着年月内政部制定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的公布和实施,四川省各
县市陆续设立救济院,截止年底,全省共设有个。
救济院的组织结构较为完善,在本院设有组室、院务会议、各种委员会,
处理全院事务在院下分设各所,具体办理业务成立生产科组,从事生产活
动。
救济院的人员设置较为合理,设有院长,副院长、主任、干事、指导员、
管理员、办事员、技师、医师、保姆、教师、会计、工役等职员。他们职有分
工,各司其职,共同致力于业务的开展。
经费是救济院开展业务和取得成效的基础。救济院经费以各县市自筹为主,
主要来源方式有院自有财产,财政预算,税收附加,积谷,挪用救灾款和济
款,募集,捐献,生产收入,基金孽息等。虽经多方罗掘,救济院经费却一直
严重不足,满足不了业务的需要,制约了社会救济功能的发挥。
救济院设育婴、育幼、安老、残疾、妇女、习艺、施济、贷款等所,分别
开展育幼抚孤、养老、恤残、妇女教养、游民贫民习艺、施钱、施粮、施医药、
贷款等业务。由于受经费限制,各县市救济院仅开展了部分业务。
救济院制定有各种规章制度,以保证业务有序规范地进行,包括出所入所
办法、请假制度、童婴领养办法、升学就业辅导办法、习艺规则、卫生章程、
贷款章程等。
救济院教养内容比较科学合理,以教养兼施,工读并重为原则,既教授文
化知识,传习技艺,又施以人格修养、公民知识、政治思想教育,目的在于
被救济人学到一定的文化知识,养成就业谋生能力,成为自立自重的社会需,
的良好公民。
生产事业在救济院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救济院以“变消费为生产,以
养业”为原则,积极组织被救济人从事各种农工生产活动。这既使被救济人艺
产技能日益熟练,又生产出大量产品,增加了收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经费
严重不足。
救济院由于经费的严重不足,救济水平低。表现在院内被救济人的生活门
能维持最低水平,收容人数有限院外救济人数有限,所得钱粮数额少。
社会救济是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巩固统治的必要手段。救济
社会救济作用微弱,未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巩固统治的作拜
社会救济的失败成为国民政府统治崩溃的重要社会原因。
关键词国民政府四川省救济院
自
””
”
·
前言
社会救济在我载。从实际而言,任何社会和国家
都必然有一些缺乏和丧失能力的鳃寡孤独老弱病残或遭受各种不幸事故而致穷
困的人,他们生活艰难,足以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威胁社会安全,扰乱社会
秩序,动摇统治者的统治。统治者为了维持政权安定,稳固统治,都要毫不例
外地进行救济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在今天的中国,社会救济仍是一个十
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在有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发展进程
中不得不面对与解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较长时期的任务。因此,对社会救济
史的研究,对于我们增强社会救济意识,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具有重要的借
鉴意义。
国民政府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战乱不己,天灾人祸连绵不断,人民生活
困苦不堪,社会救济问题十分严重与突出。年月日,南京国民政府
成立。在中央,职掌社会救济工作的机构是内政部民政司,年月起则
是社会部。在四川省,年月以前是省民政厅职掌社会救济工作,之后为
省社会处,相对应的,各县市则由民政科、社会科管辖。
国民政府和四川省制定的有关社会救济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内政部在
年月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年予以修正,年月修正
更名为《救济院规程》社会部在年月、年月、年月分
别公布的《冬令救济实施办法》、《救济院基金管理办法》、《救济院基金管理委
员会组织规程》国民政府在年月公布的《社会救济法》四川省政府在
年公布的《四川省各县市局整理救济院所办法》与《四川省各县市局救济
院所铃记刊发规则》。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社会救济法律体系,它既规定了社会
救济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又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开展社会救济工作的法律依据,
表明了我国的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依法进行的阶段。综合起来,这些法律规定
了如下主要内容第一,社会救济设施,即救济院的设立。第二,救济院内分
设育婴、育幼、安老、残疾、妇女、习艺、施济、贷款、职业介绍等所。第三,
救济院人员设置标准、任用资格程序、职责。第四,救济对象和救济内容。救
济对象规定哪些人应受救济。救济内容规定如何对救济对象救济。第五,救济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基金管理。第六,救济院所印章的使用管理。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