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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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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doc

上传人:rjmy2261 2015/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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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  则
   
    ,特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  则
    一级残疾
    级重度智力障碍。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三肢瘫(肌力1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植物性生存状态。
    迁延性昏迷状态。
    呼吸困难Ⅳ级。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心脏移植术后。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小肠切除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