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得以发展和完善。近年来,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都在万左右,受伤的人数均在万上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引发的精神赔偿案件持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问题日益突出。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纠纷时,司法机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对此请求则根本不予考虑。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在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初期的《民国民律草案》之中,及至正式通过民国民法,我国历史上首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借鉴原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否认并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开始承认并初步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将隐私权、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也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中,并开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年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使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主要是造成人身伤害案件中,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害以无过错责任蜓细裨鹑为归责原则,这已被世界各国作为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普遍规则。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如下:无过错责任O赵鹑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抵浠蛐腥擞敕腔迪嗷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凸皆交通意外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景措施和损害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是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
程度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不使受害人吃亏,正确发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三类抗辩事由,而损害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则为唯一的阻却违法事由。出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是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仅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而且还得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坚持“公平合理、适当补偿和法官有限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三太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加害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注意考虑受害人的请求因素,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国家机关当然不能自动做出处理;还应考虑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以上所有因素,应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分析,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有一次全部给付和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殖年金制街址绞健T谀杲鹬频那榭鱿拢芎θ说睦嫱貌坏奖U稀R虼耍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如果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时,可酌情将付款期限适当延长,分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数额的,法官也可判决采用年金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给予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不受精神创伤的权利。当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除应当得到其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外,还应对其本人或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赔偿权利主体,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不仅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幼儿、精神病人及植物人也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主体。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中造成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受害人,也包括造成重大残疾的受害人负有长期照顾义务的近亲属。但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制度也存在着不少漏洞,如精神损害的保护范围过窄,伤残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物品损害无法得到保护;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悬殊较大;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模糊不清。历史的车轮滚个不停,前进的脚步永不歇息,作为现代文明不可或却的组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定会愈来愈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反过来也推动着人类文明不断前进的步伐。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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