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2014年3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文件的要求修编。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年来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了2000年以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后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层B区,邮编:100142,E-mail:zjjxpxb@。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寄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商的利润分成,也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