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损事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装卸设备机损事故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机损事故的定义、分类、等级划分、管理职能、事故处理程序、事故贵任划分及处理方法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损事故的处理。第二章机损事故的术语及分类第四条港机在正常使用期限内运行、维护、修理、W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简称机损事故。第五条机损事故按酿成的原因分为贵任事故和非贵任事故。贵任事故是指由港口内部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贵任事故是指贵任事故以外的事故(如地農、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第六条机损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交通部《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1998年第1号文)之行业规定,对责任机损事故按修复费用的高低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修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二)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低于9万元(含9万元)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低于该机价值30%(含30%)的;(三) 重大事故:价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四) 特大事故: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处罚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五) 港机价位是指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第三章管理组织和职能第七条机损事故管理工作,实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设备部、安质部和运行部负责的两级管理体制。第八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职贵和权限)布置、审查全公司机电设备的管、用、养、修查、改工作,对公司所有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二) 参加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分析会。(三) 对设备部、运行部呈报的事故报告进行审阅。第九条设备部的职贵(一)按公司机电设备的有关标准,制定公司机械、电气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査标准,并监督实施,预防机损事故的发生。(二) 负责召集机损事故分析会。(三) 负贵收集、整理机损事故的有关材料,提岀事故的鉴定及处理意见,呈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四) 审批运行部对于机损事故的整改计划措施,并监督实施。(五) 将事故处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六) 对由于煤中杂质造成撕扯皮带事故,与运行部部、生产业务部共同确认损失的价值后,由设备部负责处理。第十条运行部的职贵和权限(一) 执行公司有关机械、电气设备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做好本单位机、电设备的管、用、养、修、查、改工作。(二) 向公司有关部门书而报告机损事故经过。(三) 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四) 提fli为预防类似机损事故而采取的整改措施,并上报设备部。第十一条安质部的职贵和权限(一) 监督、检查、落实机械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二) 采取检杏、惩处等有效措施防止违章现象的发生。(三) 参加机损事故分析会。(四) 机损事故同时伴有伤亡事故时,安质部为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业务部职贵:机损事故同时伴有船方或铁路方设备损坏事故及巾货主、船方、铁路等各方原因造成的港方机损事故,业务部参与事故处理全过程并负贵配合设备部与外单位协调处理事故赔偿问题。由于煤中杂质造成撕扯皮带事故,由生产业务部配合设备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