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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和创业投资暨PE组织结构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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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和创业投资暨PE组织结构的发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4/6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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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和创业投资暨PE组织结构的发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与创业投资暨PE组织结构的发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罗长德一、合伙企业法修改的背景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它最原始的表现形式起源于家庭共有的合伙。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对合伙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并把合伙分为同有合伙、临时合伙(单种交易合伙)、普通合伙、特业合伙。中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发达的城市里,出现了被称为“柯达曼”式的有限合伙,成为现代法人制度的萌芽。20世纪以来与独资企业、公司成为西方国家三大企业形态。普通法系英国1890年、1907年分别颁布了《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美国1914年、1934年分别颁布了《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大陆法系中法国在其民法典中有了42条规范合伙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中合伙的规定也有92条之多。我国春秋战国就有关于合伙的记载。进入近代社会,合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荣氏集团”就主要采取合伙这一组织。新中国成立以后,合伙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整个投资经营主要由国家与计划来安排,合伙企业无存在与发展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经营的放开搞活,民间投资的启动,合伙企业逐渐恢复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合伙取得惊人发展,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涉外经济中出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的联营组织,许多也具有合伙性质。现在合伙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相适应,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合伙的专门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等。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分别作了规定,成为我国合伙法的渊源。199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开始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合伙企业关系重要法律。1997年2月我国《合伙企业法》出台时,因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受当时的条件和认识局限,立法只对普通合伙,即所有投资者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作了规范。尽管如此,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对于确立合伙企业法律地位,规范其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新设合伙企业近6万家,连同此前设立的合计约有12万家,解决了近200万人的就业,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与此同时,由于合伙企业法限定的调整范围过窄,也影响到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加之民间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合伙组织形式的不同需要,使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首先,促进民间投资需要修改合伙企业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投资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民间投资的投资人因投资形式、经营理念、资本额度等条件限制,需要法律提供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中的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法人合伙等供其选择。    第二,发展创业投资需要引入有限责任制度。贯彻中央确定的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方针,需要大力鼓励自主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国内外经验表明,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技术创新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它主要投资处于创业阶段且具有快速成长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促进其技术开发、创业发展和资金融通发挥着重要作用。创业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由于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而且有的条文对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创业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    第三,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提供适合其经营特点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我国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它们以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为客户提供服务,既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要求,又促进其自身的发展。这类机构在我国第三产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中有不少迫切要求或者已经采用了合伙制。一方面,虽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专门法律规定这类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但却未对其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普通合伙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各种专业服务机构没有多少资本,仅以其专业知识与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要求每一个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支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引起的债务也负连带无限责任,从而限制了这类机构的发展。而且,大量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相继进入我国开展业务,他们绝大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我国立法没有相应制度规定,既不利于他们在我国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