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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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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19/4/6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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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绩效,根据《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以及上级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以镇街为实施主体,转移支付到各项目镇街,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金。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广州市农业资金支持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田(鱼塘)标准化建设项目、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项目、扶贫项目、山区镇建设项目及其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等。本办法所称“项目与资金管理”,是指由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预算安排、实施与变更、工程复核与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管理、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管理程序。第三条农业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申报和入库工作;协调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跟进项目和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监督跟踪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区财政局配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支出进度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按规定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第六条各镇街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农业项目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申报;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工程复核、工程验收等基建程序环节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村(居)委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各镇街。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照广州市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区农业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一)镇街组织申报。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按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上报区农业局。(二)区农业局组织考评和审核。区农业局相关科室收到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局考评小组现场考察,核实申报选址现场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是否重复建设等,考评小组在实地考察结束后,集中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既定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考评小组综合考评后,将论证遴选出的项目和论证意见报局班子会议审核。(三)区政府审批。区农业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农业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将项目建设资金转移支付到各项目镇街。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填报《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一式二份);(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草图及公示照片(一式一份);(三)项目实施前照片(一式一份);(四)农田标准化建设项目须同时提供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承诺书(详见附件2)(一式一份)和由镇街国土所出具的“此项目建设内容与国土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内容不重叠”证明。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参考相应的招标范本,将资料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招标。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施工公示,明确施工要求,要对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约束管理,督促各方严格按图施工。同时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巡查和抽查,切实抓好工程建设质量。为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结算,工程竣工后拨付6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70%工程款,工程结算后拨付至结算评审工程款的97%,质保期(竣工验收后一年)满后拨付剩余的资金(各镇街要在施工合同中注明)。第五章项目变更第十三条严格工程变更程序,确需要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充分研究后报镇街联席工作会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工程变更遵循以下原则:(一)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的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以内且各单项合同总额在中标合同价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充分研究后报镇街联席工作会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二)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的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充分研究后报镇街联席工作会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的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