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论文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该法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也为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民事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历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事检察维护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了立法不断完善,正逐渐走上了正轨。
论文关键词检察监督立法实践创新
一、民事检察职能定位日趋准确:对公权力的监督、肩负社会责任
,但由于第14条的诉讼原则并没有在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解不同,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的声音甚嚣尘上。有些法官甚至个别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的监督只能是可被再审的判决和裁定,而立案、调解、执行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都不能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0年先后下发多项司法解释,都以该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了就相关抗诉和建议不予受理的解释。这虽然给重新起步的民事检察发展造成了困难,但这个时期的民事检察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事检察实践也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两个维护”。2001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总结了近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适时提出
“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工作方针,不仅赢得了人民法院的理解,更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张废除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争论也渐渐平息,民事检察工作翻开了崭新的一页。200l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2002年最高人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之后,各级检察机关纷纷以不同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诸多问题实施了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民事检察对促进司法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民事检察与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趋于平缓。
“四个维护、一个服务”。在2010年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民事行政检察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居中监督,所持的立场应客观、中立、公正,并明确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制统一、尊严、权威,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定位,实质是“使没有依法行使的审判权得到纠正,使已经背离公正目标的审判权回到正义的轨道上来”的一种机制,对人民法院既是监督,又是支持。随着这些理论的提出,民事检察被赋予了具有时代色彩的职能定位。2011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实践中探索的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活动监督、调解监督、调查核实、执行监督等成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了确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铺平了道路。
二、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由对判决、裁定的监督扩展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