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相关法律政策
云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颜芳
0871-335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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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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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提出: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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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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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71号):
1、依据: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
根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GB/T12723-2008编制
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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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对象
主要产品涉及22项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主要:生铁、粗钢、铁合金、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锡冶炼、烧碱、电石、合成氨、焦炭、黄磷、水泥、玻璃、陶瓷、火电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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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内容
⑴现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必须达到国家限额标准限定值要求(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
⑵新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必须达到国家限额标准准入值要求。
新建企业为已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企业;
新建生产能力达到验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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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主体为企业);
地方监察(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监察);
国家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抽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会、深入基层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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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间安排:
2010年4月~6月,企业自查;
2010年7月~10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监察;
2010年11月~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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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果
对不符合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产能,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惩罚性电价;
达不到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新建生产能力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能投入运行。
总结推广宣传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好的地区和企业经验,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