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区别认定的探讨
论文摘要在我国,企业间借贷已成为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多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直接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本文认为,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不能“一棍子打死”,应当区别对待。承认部份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完全放弃对企业间借贷管制。在适度的情况下,放开合理的企业间借贷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的难题,便于企业的融资,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论文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自有资金临时调剂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有不同的种类,并非所有种类都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通常认定: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属无效合同。然而这种一概的认定,事实上忽略了企业间资金借贷所存在的不同种类和情形。
其次,对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通常的理解是无关企业间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是企业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这其实仅仅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间借贷,还有一种特殊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情形,那就是关联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下称“临时调剂”),与前述通常意义上企业资金拆借有着本质的差别。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是指: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确实资金压力巨大又告贷无门,或者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另一关联企业对资金匮乏企业给予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和调剂。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主观上并不存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非法牟利的目的,相反的,企业把自有资金用于救急,客观上反而可能对自身的经营收入造成影响。这跟无关企业间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截然不同,并未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房地产开发初期资金匮乏,支付土地款及项目开发的建设成本的来源均主要为企业的自有资本金,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以及实缴货币资本金所占的比例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而一旦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较少或者实缴货币资本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较低,又一时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则在这种情形下,作为资金匮乏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其不得不在项目开发初期给予临时性资金调剂的支持。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救急行为,主、客观上都未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据上,如果把临时调剂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拆借行为混为一谈,一概认定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显然比较牵强,依据不足。
二、我国财税相关法规及部分法院事实上已经开始肯定临时调剂的有效性
第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为我国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所肯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即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则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