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代理法
[本章重点]
[本章内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本章内容]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代理人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
3、代理关系的终止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5、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本章难点]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思考题目]
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那些法律特征
2、简述无权代理的原因
3、简述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4、简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5、什么是信用担保代理人,什么是保付代理人
6、比较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隐名、未披露代理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等。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在罗马法上,以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为背景,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 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这就使得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人。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代理
2、暗示代理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