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息详情索引号:CAA34D-1303-2011-00007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附加码:/2011-00001发布机构: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11-01-31名称:关于转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津滨安监〔2011〕13号主题词:安全;转发;地下管线△;办法;通知内容概述内容全文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津滨安监〔2011〕13号关于转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暂行办法》。要结合实际,落实《暂行办法》中相关内容,切实履行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职责,将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落实责任,联合监管。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涉及发展改革、经信、安监、规划、建交、市容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各级监管部门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同时,各管委会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地下管线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地下管线联席会和联合督查监管的长效机制。三、摸清底数,科学规划。目前,新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形势严峻,多次发生重大险兆事故。按有关区领导的指示,由区规国局牵头,对新区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摸清情况,科学规划,加快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共同履行好地下管线保护义务,防止事故发生。区安全监管局区建交局区质监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及工业物料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防止外力破坏造成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电力、输送石油、输送天然气、工业物料、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工作。(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许可审批,并责成相关单位到施工地供电公司备案。(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五)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除农村宅基地以外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六)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市容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七)市政公路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含高速公路)范围内地下管线施工的协调管理。(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九)交通港口部门协助本市港口、国防交通建设工程相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