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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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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七:厂规不合法处分依法被撤销发布日期:2005-11-11   [案情简介]   今年40多岁的王某是栖霞区一家电容器厂的职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工龄。几年前,该电容器厂为加强内部职工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厂里的在职职工,平时在厂内不许打架斗殴,否则,将被永远开除出厂,终止一切待遇。今年2月,工厂一直表现不错的王某,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因为一件小事,与同事发生矛盾。争吵中,他先打了同事一拳。在周围其他同事的竭力劝阻下,事态很快平息。几天后,已将此事忘到脑后的王某,突然被厂人事部门找去谈话。该人事部一位负责人称,王某打人事件虽然很快得到平息,也没有产生多大负面影响,但为严肃厂纪,经厂领导研究决定,还要对其作开除处理。随即,他们就让王某在一份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从此,王某与该厂不再有任何关系。王某对厂里的决定不能接受。3月21日,王某便以厂里规定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不能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为由,将该电容器厂告上法院。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查明,该电容器厂制定的厂规,仅是厂里几位领导私下拟定后公布实施的;未经过厂里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它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另外,庭审中,王某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该厂30多名职工的联名信。联名信认为,厂里草率开除一个工作能力和平时表现都还不错的老职工,不合情理。最后,经法院调解,该电容器厂主动撤销了对王某的开除决定,恢复了王某工作。同时,该厂还表示,要立即将厂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进行修改补充。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厂纪厂规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2)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由于本案中电容器厂的厂规不符合法定要件,难以成为判案的依据。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开除),必须弄清事实、经过批评教育程序,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电容器厂对王某的开除,没有经过必经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改正。稿件来源:《人民法编辑:省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张智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