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
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
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简称煤矿棚户区)改造行为,维护煤矿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煤矿棚户区改造政策与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矿棚户区系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200户以上集中连片、居住环境极差、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配套不齐全、居住面积狭小的居民区域。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范围内没有搬迁的城镇居民住宅纳入棚户区治理。(经省发改委批复,我市共有14片棚户区列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分布于尖山、岭东、宝山、四方台四个区,,,安置居民65417户,19万人)。
第三条在煤矿棚户区改造期间,对经国家批准的煤矿棚户区范围内居民住宅房屋实施搬迁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搬迁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搬迁前开展意愿普查。
第五条改造方式:异地新建和原址新建。
第六条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减免、居民个人出资、市场运作、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棚户区居民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建资金通过国家补助、省配套、市配套、龙煤集团出资解决。
第七条各区政府是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成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简称区棚改办),负责所辖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建设、安置、补偿、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规定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第二章住宅房屋产权认定
第八条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认定:
棚户区居民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手续,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宅,认定为有照住宅。
第九条无照住宅房屋产权认定:
现棚户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手续或不足以证明其产权的住宅,由棚户区居民提出申请并到社区、派出所开具证明,经所在地区棚改办审查合格,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现棚户区居民的无照住宅。
第十条建筑面积认定:
(一)有照住宅: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宅认定。
(二)无照住宅:按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公有产权住宅房屋必须先进行房改,全部产权归己后方可给予改造。
第三章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第十三条安置原则:
(一)原则上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居民给予一户楼房安置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对低收入极度困难的住户按优惠政策给予搬迁安置;
(三)对拥有多个住宅的单一产权人,2007年12月31日前本居住区内同委同组户口的直系亲属,可分户进行安置;对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多个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靠户型后,按一户给予楼房安置,多出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对拥有一个独立住宅并且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多个户口的住户(2007年12月31日前本居住区内同委同组户口的直系亲属),可按住户分得的原住宅建